《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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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我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 号),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本办法所指的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要求建设,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和商务厅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申报、验收命名、复查、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和商务厅组成,负责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管理工作。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办公室年度工作会议。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商务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政府引导、园区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于建设管理工作在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要求并通过验收的工业园区,领导小组按程序授予“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称号。

 第 二 章申报 和创建 第 六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向其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报申请:

 (一)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设立,具备明确边界和四至范围; (二)有效贯彻执行 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 且 近三年内园区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 ; ( 三; )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取得审查意见并在有效期内;

 ( 四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通过办公室 组织的评审,由园区颁布实施,且处于有效期内 ; (五)

 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

 第 七 条 拟开展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活动的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应自行或委托编制《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应对照,明确考核指标及重点支撑项目。

 创建园区对照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省级 生态 工业园区 考核细则 》 进行自评,达到要求后向其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

 所有考核指标所需基础数据,在建设规划注明数据合法来源,基础数据在建设。

 划论证时备查并作为验收依据存档。

 第 八 条 创建园区应向园区所在地的市级 生态环境、科技和商务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申请,经三部门同意后,由市级生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办公室。

 创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

 市级 生态 环保、科技、商务 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园区创建推荐书。

 (二)

 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示范园区创建申请。

 (三)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承诺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承诺有效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是承诺重点污染源稳定排放达标;三是承诺所有企业完成国家或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四是承诺具有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和环境应急保障措施。承诺时间段为申请创建之日前三年内。

 (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提交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对于申请时规划范围的规划环评已经超过 5 年的,应提交跟踪评价的相关文件。

 (五)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 第九条 办公室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条 创建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批准园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工作 。

 未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园区管理机构可在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论证。

 第 三 章 建设、验收 与命名 第十 一 条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 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在 建设 工作中,建设规划内容发生较大调整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出调整说明,并通过市级生态环保行

 政主管部门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重新组织论证。

 第十三条园区应在每年的 3 月底向办公室提交上年度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年度评价报告提交上年度的建设评价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包含重点工程计划)。

 第十 四 条按照建设规划完成创建工作,符合本办法各项要求,并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创建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要求编制省级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申请材料,报市级生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 五 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考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创建园区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最终考核意见,考核验收工作应在每年的 10 月底前完成。考核验收工作包括资料考核和现场考核。

 第十 六 条资料考核主要包括:

 (一)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建设评价指标和重点支撑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 (四)建设评价报告内容、数据与验收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 七 条现场考核主要包括:

 (一)资料考核中发现需要现场考核的问题; (二)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三)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 八 条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创建园区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对出现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情况, 以及在申报、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本次申报,并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按照《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细则》中的要求,分数达 90 分的园区即通过考核验收。分数达 80 分的园区,由办公室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按时完成整改的园区,办公室再次组织考核验收,分数达 90 分即可通过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办公室对通过考核的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转达有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到现场核实,核实结果报办公室。对群众反映严重的问题由办公室组织现场核实。

 第 二十 条办公室将通过考核验收,且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问题已经解决)的创建园区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 一 条通过领导小组审议的创建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 。

 第 四 章 复查 与管理

 第二十 二 条获得命名的园区应当持续深化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

 第二十 三 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获得命名的园区,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

 第二十 四 条获得命名的园区每年对生态工业建设绩效进行自评价,形成上年度的建设评价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包含重点工程计划),于次年 5 月底前报送办公室。评价报告和工作计划应按本办法和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编写。

 第二十 五 条每三年对已获得命名的园区开展一次复查,办公室 对复查结果中排名最后的园区 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办公室对整改结果进行考核验收,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领导小组撤销其命名 。

 第二十 六 条对获得命名的园区,出现下列(一)~(三)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撤销其命名:

 (一)不符合第六条的; (二)复查中排名最后且未完成整改的; (三)在连续两次复查中排名最后的; (四)在复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 七 条参与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和建设工作的园区工作人员和专家,在验收、复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科

 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 五 章附则 第二十 八 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 三十 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批准开展建设的园区,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验收。已获得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命名的园区按照本办法开展复查和管理工作。

 附件 2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细则 (建议稿)

 本细则根据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的特点,规定了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考核指标和指标分数,适用于指导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验收及复验。

 一 、考核指标 (一)本考核细则的考核指标 表 1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指标 分类 序号 一级指标 要求 分数 基本要求 1 设立 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设立 一票否决 2 规划环评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并通过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且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

 一票否决 3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按照《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范围、指标体系、重点任务,规划实施期内,每年制定落实年度方案及重点工程项目表。

 一票否决 基础设施要求 4 污水废水收集与处理 工业废水专管输送,收集处理率达 100% 2 工艺废水明管输送 1 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 95% 2 5 集中供热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要求,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 2 6 绿岛建设 宜根据自身特点,建设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如研发中心、喷涂中心、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暂存设施等。

 3 7 智慧管理平台 整合信息化资源,建设智慧管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监控预警,环境质量监控预警,环境应急指挥,危化品管理,风险源管理,工况监控。

 6 8 生态安全缓冲区 建设并妥善管理生态安全缓冲区 2 生态环境9 环境空气质量 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自规划实施以来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3

 分类 序号 一级指标 要求 分数 要求 10 水环境质量 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水质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自规划实施以来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2 自规划实施以来,镇级及以上河道水质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2 消除地表水劣 V 类水体; 2 地下水环境质量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

 2 11 土壤环境质量 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自规划实施期以来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3 12 生态空间保护 应严格遵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中相关要求,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2 13 监测监控 建设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环境监测监控,地表水环境监测监控,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企业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控,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测监控,企业清净下水排放口监测监控等。

 7 14 环境污染风险管控体系 按照DB32/T 3794和DB32/T 3795中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且备案在有效期内 1 建设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专职环境救援机构、应急专家组 1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演练 1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园区,相关企业应安装厂界预警装置,工业园区应具备相应的自行监测能力 1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置应急物资 1 具备突发情况下的污染物拦截、处置能力 1 建设环境应急监测站或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签订应急监测协议 1 15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100% 2 16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70% 2 17 污染物 总量 国家重点污染物及地方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要求 2 当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增长率>0,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0.3 当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增长率<0,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0.3 2

 分类 序号 一级指标 要求 分数 18 清洁生产审核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数逐年提高 2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 100% 2 经济发展 19 产业共生 主导产业链链上规模以上企业数占比≥40% 2 自规划实施以来,主导产业链链上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占比≥60% 2 自规划实施以来,新增构建生态工业链项目数量≥6 2 20 高新企业总产值 占比 ≥45% 2 21 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 ≥2.5% 2 资源节约 22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4.5% 3 23 二氧化碳排放量 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 3 24 综合能耗弹性系数 当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增长率>0,≤0.6 当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增长率<0,≥0.6 2 25 新鲜水耗弹性系数 当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增长率>0,≤0.55 当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增长率<0,≥0.55 2 长效管理 26 管理机构 设立生态环境管理机构,且配备满足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人员。

 3 27 项目准入与退出 建立并落实项目准入与退出机制 3 28 第三方治理 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

 2 29 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 30 信息公开 定期发布生态工业园区推进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信息,以及年度评价报告等 1 发布工业园区内企业在生态工业、清洁生产方面的先进技术、经验总结(主要指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等方面)

 1 定期公开园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相关信息,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要求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1 31 宣传活动 每年应组织开展2次及以上以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2

 分类 序号 一级指标 要求 分数 建设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主题包括生态工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低碳环保等,宣传活动每次参与人数不少于从业人口的千分之一。

 32 环境保护社会监督 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2 33 特色创新 开展生态环保专项研究与创新工作,体现工业园区特色成效 3 二、考核方法 申请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园区应符合基本条件的所有内容。

 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考核指标满分为 100 分。园区验收时考核指标总分达到一定分数即通过考核。分数不达标的园区,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按时完成整改的园区,经再次验收分数达标即可通过验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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