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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附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考察和启示 作者:孙明飞

2007年下半年,笔者参加了最高法院与美国天普大学共同 举办的中国法官司法培训项目, 随中国法官代表团赴美国进行了

为期一个月的考察学习。考察的主题是“美国法律制度”,包括 美国的司法体制、实体法律、诉讼制度、法官制度等。考察期间, 通过与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三级法官进行广泛交流、 旁听庭

审、与美国司法部、商务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交流,增强了 对美国的司法制度了解, 增加了对美国社会各方面的认识, 尤其

是对美国诉讼制度中那些能够为构建我国“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提供借鉴的“积极因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其中,美国法院附 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ADR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调解制度, 促进诉讼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 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

机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美国ADR勺起源和勃兴

(一)ADR的兴起

ADR是英文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一

般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诉讼外纠 纷解决方式。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总括性、 综合性的

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相对难以准确界定。 ADR^E竟应包括哪些程

序制度,美国法律界仍存在较大分歧。其中,法院附设非诉讼纠 纷解决机制(法院附设 ADR就是在ADR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是指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者受法院指导,但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 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

 在参观纽约东区地方 法院、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时,我们详细了解了 ADR&美国的历史 和发展情况,美国同行向我们全面介绍了 AD祉解决纠纷中的重 要作用。

ADRS个概念本身就源于美国,它是对二十世纪逐步发展起 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由于国会、总统、法院、 律师以及法学教育的共同推动,促进了美国 ADR勺蓬勃发展。

1925年美国《联邦仲裁法案》通过以前,美国法院一直对替代 性纠纷解决方式持排斥态度, 要么拒绝承认与执行其裁决, 要么 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视为可任意撤消的。 《联邦仲裁法案》的颁

布实施,促使美国法院开始接受 ADR

此后,美国国会和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法案来鼓励使用 ADR 第一部法律是1930年的《ADR&案》。1977年美国首次将“微 型审理”运用于一件专利侵权案,以后多个法院相继效仿。 80

年代后有些法院还引进了简易陪审团审理和早期中立评估程序。

1990年,在《民事司法改革法》的推动下, AD祉联邦地区法院

获得法定认可,ADR得到了更广泛的支持和运用。1996年通过 的《联邦行政机构非诉讼解决纠纷法案》 要求所有的联邦政府机 构都必须有一个ADR^策,每一个联邦政府机构都要指派一名高 级官员推动ADR勺使用,每一个政府机构都能够提供培训来开展 ADRt育,每一政府机构都要对自己的全部合同进行重新评估, 看看是否能够通过 ADR^决商务问题。1998年,克林顿总统签

署了一个关于AD制总统备忘录,命令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增加 ADR勺使用,所有的政府机构要对职员进行 ADR勺培训,并且对

ADR勺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统还命令总检察长来协调各个政府 机构之间的ADRI作。同年10月30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替 代性纠纷解决法》,该法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应允许在所有民 事案件中使用ADR建立各自的ADR+划,并制定相应的保障程 序,从而把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中提出的 ADR亍动计划 加以具体化。

在司法实践中,各州法院纷纷根据联邦政府的要求, 结合本

州具体情况制定了 ADR方案。例如1993年乔治亚州制定了各种 ADR方案,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也重新确立了允许法官命令民事 纠纷在诉讼前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的新规则, 卡罗米那州制

定了要求律师向当事人推荐 ADR军决纠纷的规定。迄今为止,已 经至少有46个州,大约1200个法院采用了 ADRT式。

美国律师业在促进在 AD欧展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美 国各州都设有ADFBffi和专门提供 ADF?艮务的公司。1996年美 国律师协会(ABA成立了纠纷解决处,一些律师事务所还专门 设立ADFS门。在学术界,ADR勺研究得到了高度重视,有的法 学院专门招收研究 ADR勺硕士研究生,有的科研机构还定期出版 有关ADR勺书籍,有关ADR勺著作层出不穷。

考察期间,纽约东区地方法院法官还饶有兴趣地向我们介绍 了一个例子,可以反映AD祉美国被广泛应用的社会基础, 这是

在一美元的钞票中体现出来的。

 在一美元钞票的背面有美国的国 徽,上面有一只鹰,这只鹰的左手边有十三把剑, 是代表着战争, 这只鹰的右手边有十三支榄橄枝, 代表着和平。美国国徽设计之 初,鹰的脸是朝向左方的,即是看着剑的。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 战之后,美国总统要求国徽中鹰的脸要转向右边, 就是说要更加

关注代表和平的榄橄枝。

 美国同行认为:这就表明我们希望在任 何可能的情况下都尽量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在实现这个目标

的过程中,AD碱越来越重要了。

(二)AD璇展的原因

首先,ADR勺兴起和发展与美国文化传统密不可分。美国作 为一个移民国家,多元文化的融合与冲突构成了美国的文化最为 典型的特征,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美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当

社会主体之间发生利益争端时, 自然地会把纠纷提交司法部门解 决。这种文化的多元化传统,恰恰成为美国人愿意接受多元化的 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条件。同时,美国文化中,非常注重尊重个 人隐私,审判的公开性使得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难以得 到很好保护。因此,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美国经济的迅速 发展,美国民商事纠纷剧增的情况下。

 美国政府出于维护法院权 威、保证法官素质、节约司法资源等多方面的考虑,支持采用 ADR方式通过诉讼外的途径解决纠纷 。

其次,ADRJM广泛认可,与美国司法制度及其程序的特点直

接相关。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的司法裁判的功能更多地在于通 过判例发现和确认行为规则。因此,当法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 会功能,而又无法应对纠纷解决的需求时,通过法院功能的转移, 将纠纷解决功能分流给某些法院附设 ADRt成为顺理成章的选 择。而法院则通过其判例,从整体上影响和控制着纠纷解决的法 律标准。据统计,近年来全美 90%案件没有真正进入诉讼程序, 而是通过诉讼外程序解决,2006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92%。

第三,美国民事诉讼的对抗程序及其证据开示制度相对需要 较高的诉讼成本。法院从受理案件后,到开庭直至判决,每个环 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高昂的诉讼费用,容易造成经 济实力不对等的当事人在司法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 从而导致诉

讼的不公平。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存在,也使法院判决的可预测性 相对降低。而高昂的律师收费也对诉讼的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影 响。这些因素为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提供了契机。

第四,美国国民崇尚实用主义观念, 当实践中的需要与既有 的原则观念发生冲突的时候, 他们不会固守传统,总会努力冲破 观念的束绅开拓出新的道路。

 法院附设ADR勺发展主要就是适应 了法院功能转移的需要, 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司法功能的延伸。

 例 如,当劳动纠纷、环境纠纷等新型纠纷大量出现时,当事人不可 能通过诉讼从未经专业训练且数量有限的法官处获得公正、 及时 的判决,法院附设ADR?成为理想的解决纠纷方式。

二、法院附设ADR勺适用范围和主要形式

法院附设ADR^要运用在一审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 件中。总体来说,如果一个纠纷通过审判会比较昂贵或耗时的话, 比较倾向使用ADR有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非常重要,而且是一 种持续存在的关系时,使用 AD碱更有必要。例如,双方当事人 在纠纷过后,还必须共同工作或一起合作, 这个时候用AD探解 决他们的纠纷就非常重要。一些轻罪,虽然是刑事案件,也可以 通过调解来解决。例如,一些行为不当或一些关于毒品方面的轻 罪,可以适用ADRW决。如果案件涉及某种公共处罚,则不能适 用ADR有些人认为政府的事情不应该调解,不能够让度政府的 权力,涉及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刑事案件,也是不可以妥协的,这 类情况不适用ADRW决。

法院附设ADR勺适用是否为强制性的,美国各州规定不同。

许多州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助之前,必须尝试 ADR

中的一种或多种解决方式,并把它作为提起诉讼的一个必要条 件,如明尼苏达州法院规约的规定。

 我们参观纽约州地方法院了 解到,ADR在该院也是强制性程序,但结果不具有约束力,不 同意ADR勺结果则进行审理。

AD如体形式在美国各州情况不同, 最常见的有谈判、调解、 仲裁三种方式。此外,司法和解会议、早期中立评估、 “微型审

理”、简易陪审团审理、租用私人法官、谈判等。辞职、退休法 官也可以组成个人法庭处理案件,收入颇丰。其中“法院附设仲 裁”和“法院附设调解”是被美国各法院普遍采用的两种形式。

“法院附设仲裁”发展最为成熟,最早采用这种方式的是加利福

利亚州北部地区法院和宾夕法尼亚州东部地区法院。 加州的作法

是:一定数额标的的民事案件(即 10万美元以下),必须经过 附设在法院的仲裁程序即强制仲裁。

 仲裁员是从律师和退休法官 登记的名册中选出1至3人,仲裁一般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审理 终结后10至14日作出裁决并向法庭报告。如果当事人在作出裁 决后30日内仍坚持要求开庭审理,则仲裁无效,若不提出该要 求,则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宾州的作法是:仲裁在 法院进行,而且是在法庭上进行仲裁。

 与加州法院仲裁最重要的 区别是,如果申请开庭审理的当事人没有得到比该仲裁更为有利 的判决,则要负担对方当事人从申请审理以来的包括律师费在内 的一切费用。宾州每年通过这种方式处理的案件多达 35000件。

“法院附设调解”是第三者居中说和,使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基 础上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官不参加调解,但其程序根据法 院的规则来决定,有时案件必须交付调解。如离婚、劳动纠纷和 小额债务纠纷等。调解员是从调解名册中选出原告调解员和被告 调解员,再选出中立调解员,共 3人组成调解委员会。美国有些 法院还专门设有调解日, 以便集中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日必 须出席。一般一个案件调解约 30分钟,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 出法律和事实上的主要争议焦点和有关的证据, 调解员在归纳调

解方案后通知当事人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 20天)答复

同意或反对。如果拒绝,案件就转入法庭审理。拒绝调解的当事

人如果没有得到比调解更为有利的判决时, 由他负责调解以后的

对方当事人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当然,有的州法院并非如此)。

据联邦司法中心的调查,目前调解已经成为最为普遍的法院附设 ADR形式。在2006年,约有60%的联邦地区法院提供了调解服 务。

此外,“微型审理”也是一种较为特别的 ADR形式。这是

一种先期程序,旨在缩小当事人对诉讼中胜诉机会的分歧以及通 过“中立顾问”召集代表当事人的高层决策人士进行和解谈判。

 其基本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代表向一个由高级主管组成的专门小 组简要阐述案件的有关问题, 专门小组在当事人提交的信息以及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秘密讨论并寻求和解方案。

在ADM同方式中都由中立的专业人士协助当事人双方解 决问题。中立人士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官和前法官。

 但通常不会请案件的审判法官, 而是请前法官或请法官的同事来 做ADR勺中立人士。二是非官方的中立人士。

 在美国有越来越多 的非官方中立人士开始做 ADR他们的报酬从每/J、时100美元到 1000美元不等。三是志愿者。主要是政府机构一些志愿者来负 责进行调解。此外,近十几年来美国营利性的 ADF?艮务机构、ADR 咨询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专业人员大幅增加,克争激烈。

三、客观评价美国法院附设 AD制度 美国法院附设ADF?然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环, 但却是区别于

诉讼不经过审判而解决纠纷的程序。实质上是将部分司法权附条 件地委托给某些地方性或专门性 ADFM构进行处理,同时也保留 法院对它们的司法审查权。它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成为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

首先,法院附设ADRT式使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具有互利 性和非对抗性,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地处理争 议,相对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来说,更加简易。 ADRT式无需严

格适用实体法规定,更加灵活,可以极大缓解司法压力,缓和社 会矛盾。

其次,法院附设ADF^审判相比较还有很多优势。

 法院附设 AD滋率较高,成本较低。据统计,法院附设 ADM但可以节省 近70%的诉讼费用,还可以将可能耗时数月甚至几年的诉讼时 间缩短为3-4个星期。与诉讼的公开性相比,法院附设 ADF勺

高保密性特点满足了当事人的要求, 避免了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 宣判对其纠纷私密性的暴露。同时, ADF勺调解人或仲裁员的中 立性地位能够为纠纷的双方创造和谐宽松的环境, 有利于纠纷的

协商解决和执行。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威望能够帮助当事人实事求 是地分析纠纷所涉及的经济问题、 技术问题和有关法律问题, 能 够有效地劝解和督促纠纷双方权衡利弊,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实际上,近年来ADF导到进一步重视,除了上述优点之外还有政 治需要的因素。

美国法院附设ADF勺实践虽然发展迅猛,成效显著,但这项

制度同样也受到一些置疑。有学者认为ADRT式削弱了诉讼制度

的公共政策功能,和解剥夺了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机会。 ADR勺

处理结果一般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有权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没有调解成功还要进行审判,反而更加耗时。甚至有的当事人还 可能利用ADR乍为一种策略,拖延纠纷的解决。还有人抱怨仲裁 员收费有时很高,恶化了弱者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 和解是准许 经济上强势的人摆脱公共规范追求个人利益。 而法官的薪金仅仅

是纳税人的钱,通过公正的裁判可以减少当事人间存在的不平 等。

四、收获和启示

笔者认为,美国法院附设ADF?度对于重构我国整个纠纷解 决机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应跨越单纯改革 诉讼程序的狭隘思路,应当高度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

 理想 的状态应当是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 式,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不同种类纠纷的特殊要求, 将数量庞

大的纠纷分配给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 目前,我们常设制度的审

判外纠纷解决过程主要包括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但是 由于当事人对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优势等方面认识上存在 误解以及其他原因,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及优势并没有充分 发挥,致使大量的纠纷都选择诉讼而到法院去解决。为此,应当 适当增加一些强制性或者前置性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方式, 进

一步完善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程序规则, 加强法院对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监督和衔接。

此外,还应立足法院自身,努力加强诉讼调解,构建和谐司法

要从构建和谐主义诉讼理念出发, 从建立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出 发,重新思考和定位诉讼调解的功能和制度模式。笔者建议,应 当建立以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为基础的调审分离制度。 即将调解

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调解成 功的,可由调解法官制作调解书结案,无须再进入审判。如果在 一定期限内,不能调解的案件,再由调解法官将案件转交给主审 法官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对经过庭审仍有调解意愿的,审 判法官可以将案件移交调解法官进行庭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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