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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依法占用、使用以及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用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及其它拨入经费购置的资产,用预算外收入购置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仪器设备、公有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获取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各系部处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各系部处室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和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核各系部处室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负责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六)负责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系部处室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监督指导各系部处室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建设。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所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并建立全院资产设备总账。学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办法。实行使用人是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中层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管理办法。学院各教学、教辅单位及各党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部门)所用仪器、设备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与维护,并建立资产设备分账。各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领导及管理人员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以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依据《冀中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并随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系共同做好对国有资产科学、准确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和租赁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各中层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以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工作开展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本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各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配置应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并根据学院国有资产资源的现状和财力状况及有关规定制定配置标准。各单位在编制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资产预算时,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4〕81号)。

第十条 各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

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等;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意见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进、调出和资产交接、过户等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购建配置实行预算管理,学院有关部门根据学校整体规划、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建计划,与财务处一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资产配置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一般设备由各单位年底提出需求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考虑提出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报财务处审核,并由学院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配置;

(二)教学设备由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报财务处,经学院研究列入预算计划;

(三)科研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和论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各系部处室需要进行资产租赁的,应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17号)规定,按规定申报预算,并履行前置性审批,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租赁。

第十五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及其它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建卡入帐。

第十六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新增资产,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各系部处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细则,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须优先保证教学、科研的需求,保证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基本需求。

第十九条 各系部处室严禁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严禁擅自改变资产的原有用途,严禁擅自将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各系部处室确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必须在严格论证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经学院研究同意后,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2〕6号)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出租出借期限按照上级批复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并经学院财务处记账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调拨、封存等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指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和对外捐赠。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转移的资产;

(六)对教学、科研具有促进作用而需置换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处室要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学校建筑物、车辆、设备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和对外捐赠,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院研究,批准后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处置。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按照学院关于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物的报废拆除由规划部门报请学院研究同意,并办理学院及地方有关手续后,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1〕298号)规定及程序办理资产核销。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处置要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学院研究,学院批准后,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1〕298号)规定及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经财政局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处置等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七章 清产核资

第二十九条 清产核资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无特殊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其程序为:

(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单位逐一公布资产登记情况;

(二)由单位按资产登记情况核验;

(三)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逐单位一一核对;

(四)对缺失损坏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清产核资中,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需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的;

(六)合并、分立、清算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八章 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各系部处室要按学校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告所占用的国有资产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院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发挥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的监督作用,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经营收入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巡查巡视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对发现的违规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应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明细账目,完善和细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给予管理主体领导和使用管理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做出处罚、处分: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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