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比较研究应用】

| 浏览次数:

刑事检察比较研究

  一、国外刑事检察介绍

  1.英国

  英国检察机关在1981年才得到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认可,于1986年设置。在此之前,警察包揽了调查和起诉两项权力。通常情况,警察机构委托公诉律师推行起诉权,在没有公诉律师警察局就聘用私人律师或她们自己进行起诉。1985年《检察法》经过,并诞生了皇家检察署(the crown prosecute service,简写为CPS )。CPS是由首席检察官领导一个政府部门,首席检察官由首相领导。现在CPS分管13个区域(包含伦敦地域),每个区域全部设有对应警察机构,CPS拥有对该区域内警察管辖权。CPS除由一名首席检察官领导外;还配置有分管具体运作和办案工作首席检察官助理两名和一名区域行政官。

  在刑事诉讼中角色: CPS负责由警察调查全部刑事案件起诉工作,部分轻微交通肇事案除外。英国也认可自诉权,不过隶属于CPS起诉权力。CPS能够中止自诉案件,但在实践中她们极少这么做。CPS权力限制在警察调查案件范围内,它对海关税收部门、贸易规范部门和其它尤其公共团体起诉案件不得行使起诉权。

  现在,英国警察仍保留着最初起诉决定权。一旦被告被指控,警察必需将案件移交CPS复核和起诉,检察官有绝正确权力决定是否起诉。假如她们认为该案不适合审判,可交治安法院终止程序。CPS实际上实施着准司法功效。她们能够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案件是否起诉。《检察法》中明确要求,决定是否起诉应遵照两个标准:首先是检察官必需确定是否有充足证据,也就是说她是否认为本案会造成有罪判决前景内心确信。假如没有,该案必需中止。其次,即使有充足证据,检察官也必需确定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作出上述决定时,检察官必需充足考虑以下事实:犯罪严重性、损失利益、犯罪时效、被捕者年纪、当地该类犯罪普遍性、当地社团意见等。

  依据皇家刑事诉讼委员汇报,在1987年设置CPS以前,英国检察工作缺乏对应权限,而现在首席检察官和CPS权限大得多,比如,在检察政策方面,检察官对国会负责,她有权任命和监督DPP和CPS ,也能够要求CPS汇报工作。另外,《检察法》必需象CPS公布在检察工作中适用标准那样公布和众。而且,DPP必需向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汇报,并逐层上报国会。首席检察官应接收国会议员咨询,其中包含来自选民或为选民利益信件咨询。除此之外,CPS作为一个公众组织对其决定负责,而且要求直接对公众和法院负责。

  2.德国

  作为联邦制共和国,德国有两级司法机关,即联邦司法机关和省级司法机关,各省司法机关负责其权限范围内事务。各省设有和地方法院对应公诉机关,负责该省治安法院和地方法院刑事起诉工作。德国16个省全部设有和地方高级法院对应检察机关。在联邦层次上,有联邦检察署,被称之为“联邦公诉人”,和联邦法院(最高法院)相对应。

  德国检察官分等级组成。最高层次检察官是省和联邦首席检察官,她们分别对省和联邦司法部负责。每个检察官受其上级监督,而且严格忠于上级领导,方便使检察工作保持高度一致。

  在刑事诉讼中角色:在德国,警察应将刑事案件侦察结果移交检察官,检察官也能够自己进行侦查,但通常只是提议警察按她们意志去处理。

  尽管德国刑事检察官受法律标准支配,即要求检察官不能在有充足事实依据后才采取行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但还是有一个强烈趋向,即采纳一个合适方法,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假如被指控者罪行轻微,而且公共利益要求不应起诉时,检察官能够终止案件。对这类案件,检察官既能够简单地中止程序,也能够临时拒绝指控而对被指控者采取其它方法。假如对被指控人采取了一些方法,诉讼程序将终止。所采取方法,必需是“和刑事诉讼方面公共利益相适应”(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条),这种有条件不起诉方法包含赔偿被害人损失、向慈善机构或国家支付一定金钱、从事部分慈善工作和为部分无助人尽帮助义务。

  即使不起诉遵照适宜标准,但通常检察官仍需得到法官提议。实践中是以司法提议形式提出。在检察部门内,下级检察官要遵照上级检察官提议。另外,各省和联邦司法部长还公布了刑事诉讼统一规则,提供检察官考虑检察技术问题构筑自由裁量指导方针。

  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假如被告人没有请求,检察官不能对轻微犯罪提起诉讼。轻微犯罪包含破坏家庭和睦、欺侮、轻伤等。即使受害人提出请求,检察官也能够依据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而拒绝起诉。假如检察官拒绝起诉,被害人可提出自诉。

  被害人也能够对不起诉决定向省首席检察官申诉,在申诉不被认可时,被害人能够向地方高级法院要求复核,假如法院认为应该起诉,能够命令检察官提出指控。

  3.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公诉机关隶属最高检察署。它不隶属于司法部,首席检察官在检察等级上是最高权威,她同内阁首相有相同地位,并可出席内阁会议。首席检察官由总统任免,并直接向总统负责。现在六位助理检察官也是由总统任命。

  最高检察署下设27个高级检察厅,分布在全国各省省会城市,另外,在全国还有435个分支机构。

  在刑事诉讼中角色:依据印度尼西亚1981年12月31日经过新刑事诉讼法(简写KUHAP),警察是对犯罪行为行使最初调查权调查者和对其它刑事调查机构协调者。依据尤其立法要求,检察官们保留着对一些犯罪,如经济犯罪,腐败和颠覆活动犯罪侦查权,并利用特殊程序行使这一权力。新刑诉法要求了调查和起诉之间诉前阶段。在诉前阶段,检察官接收警察调查终止案卷,在七日内审毕卷宗是否完整(即:案卷证据是否充足,是否按刑诉法要求组织),假如检察官认为卷宗材料不完整,可将卷宗退回警察局,并附上指示意见,。方便警察作深入补充侦查。在起诉阶段假如检察官认为该案应该作深入补充侦查。在起诉阶段,假如检察官认为该案应起诉,必需准备起诉书并写送法院。在印度尼西亚,刑事起诉权只属于检察官。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警察着手刑事调查必需通知检察官,以确保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紧密协作和协调。通常警察能够留置嫌疑人20天,假如需要延长,可向检察官申请,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出40天。

  在印度尼西亚,尽管含有审判该案充足证据,但也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自由裁量权只属于首席检察官,通常极少使用,不起诉决定可能遭到警察或“审前途序”中第三方抗议。每个地方法院全部有专门法官决定任何逮捕、拘留、抽查终止或不起诉决定是否正当,包含检察官基于某种依据不起诉决定(如证据不足、控告事实缺乏、等等)。另外,这种程序也许可检察官和第三人反对警察终止侦查决定,但实践中警察和检察官为保持相互之间融洽,通常全部没有在审前途序中和对方作对。

  除了推行起诉和有限侦查职能外,印度尼西亚检察官有义务实施判决和其它法院命令,她们能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就量刑和适使用方法律向法院提出提议。

  其它功效:除了刑事诉讼法要求功效外,1991年《检察法》还要求了检察官其它功效。比如,监督缓刑实施,负担国家民事和行政诉讼,向公众传输法律知识,以加强社会法律教育,控制并检验任何出版物流通,控制宗教教派、教育、教条或信仰中可能危害社会或国家内容等等。

  印度尼西亚法律授予检察官在反颠覆和反腐败斗争中广泛权力。首席检察官被授权实施和一切颠覆和腐败行为调查权和检察权。和此相联络,首席检察官有权羁押被控颠覆之罪被告达十二个月之久,不用征求法院意见。

  4.日本

  日本检察部门呈特殊阶梯状,最高检察厅处于金字塔顶端,下分5个高级检察院,50个区域检察院和448个地方检察院。象韩国一样,日本检察厅是属于司法部独立团体,由一名总检察长领导。总检察长在相关政策性事务和特殊案件中有指导其它检察官员法定权力。司法部长(内阁组员,通常是民选官员)有权向全部检察官公布通常政策。对于特殊案件,司法部长能够指导总检察长。

  在刑事诉讼中角色:标准上日本法律给予警察刑事侦查最基础权力。实践中警察确实进行大多数案件调查,并按法律程序向检察官移交案卷和推行刑事程序中对应职能。检察官仅对严重或疑难案件给警察调查提出有限指导意见。检察官也有调查案情法定权力,通常是调查政治和官僚政客腐败案件和复杂白领犯罪案件,并有权用她们调查结果补充警察调查,通常是经过她们自己对嫌疑犯和关键证人审问和问询。

  不管什么案子,日本检察官含有决定是否起诉绝对自由权。假如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会造成审判时做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将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或被告人对被害人已作出赔偿和被害人撤诉,或其它部分和政策相关原因时,检察官能够拒绝起诉。检察官有讯问和问询嫌疑犯及证人权力,搜集必需证据以充足利用她们自由裁量权。最近几年大约30%案件没有起诉,尽管她们有充足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这种处理方法被称为“拖延起诉”),在作控告决定时候,检察官也要认真研究和决定在审判时要求作出什么样判决(对被控诉嫌疑人)。这种处理方法在日本称为“KYUUKEI",这不会妨碍法官审判案件。不过要求只有在已经有完整调查和历史上有类似案件情况下才能提出。

  检察官除了调查和控诉职能外,还担负着另外两种关键职能。一是她们代理国家出席国家案件审判。假如检察官认为法院作出了从宽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合适,有权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检察官参与了关键审判活动。二是监督法院判决实施,包含死刑。

  5.韩国

  韩国检察系统由最高检察厅、5个高级检察院、12个地域检察院和38个和法院对应检察分院。最高检察厅是司法部内由总检察长领导独立机构。总检察长负有指导、监督和控制全部检察事务权力。

  刑事诉讼中角色:韩国参与和决定刑事侦查权力属于检察官,不过实践中警察和其它调查机构参与大多数刑事案件基础侦查。她们调查是按检察官通常标准和方一直进行,然后将调查结果呈送检察官作决定。对于部分复杂或严重案件,检察官能够按检察部门内尤其侦查分工进行侦查,如在官员腐败、经济违法、毒品犯罪、逃税、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警察违规等。

  韩国检察官有决定是否起诉自由裁量权,即使有足够证据起诉嫌疑犯,假如检察官认为犯罪轻微且嫌疑人有显著悔悟或其它刑罚无须要原因时,可决定终止起诉。假如原告不服终止起诉决定,能够分别向对应高级检察院(汉城)和最高检察院申诉。假如原告对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仍不服,还能够向宪法法院申诉作出最终决定。1993年,在1,859,987件检察案件中,有199,103(10.7%)件以终止起诉方法处理。

  检察官还能够向法院提议给被指控人以合适处罚。尽管法院有广泛自由裁量权决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但她们通常对检察官提议给予充足重视。假如检察官对法院判决不满,她们有提出抗诉和向上一级法院重新请求权力。当判决生效后,检察官负责判决实施,她可命令监狱责任人,检察部门职员或司法官去实施判决。

  其它功效:韩国检察官除了含有刑事案件相关权力外,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还代表国家参与诉讼,充当公共利益保护人,包含向公众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

  6.泰国

  泰国检察官过去属于检察部——内务部监督下组织,自1991年便隶属于独立检察署。该机构直接收总理领导。

  在刑事诉讼中角色:在泰国,调查和起诉是完全分离。检察官在刑事调查中饰演相对被动和有限角色。检察官不能着手刑事指控,除非有已实施犯罪调查,这严禁了检察官在审前途序中饰演主动主动角色,因为法律只许可警察实施调查。因为不能自己实施调查,检察官被严禁主动参与调查犯罪过程。

  检察官角色始于警察调查终止并将案卷移交以后。检察官应对全案进行复核,包含警方是否起诉提议,然后作出是否起诉决定。假如检察官认为卷宗不充足和需要深入调查,能够指示警方实施补充调查或亲自问询证人,因为调查权只属于调查官员,而不属于检察官,她只能要求警方补充调查,不能自己着手进行。

  在复核卷宗以后,假如检察官决定起诉可向初审刑事法院立案;假如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可销案;假如认为该案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也可使用自由决定权不予起诉。假如检察官决定销案,调查案卷必需送交曼谷警察总长复核,请省长作深入复核。假如警察总长或省长同意该决定,那么不起诉决定即被认可;不然,调查卷宗移交首席检察官作最终决定。

  尽管检察官含有决定是否起诉自由决定权,但自由决定权适用罕见。检察官不起诉决定关键依据是证据不足。之所以极少使用自由决定权,是因为检察官自由决定权不确定性。现在,检察官自由决定权利用已逐步得以认可,总检察长正在考虑以合适方法激励检察官更多地使用自由决定权,并寻求合适方法加以控制。

  其它功效:除了推行起诉职能和在刑事案件中参与诉讼外,检察官还负有其它关键职能,担当国家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保护人。她们责任包含:代理政府在民事诉讼中出庭,向省权力机构、市政府和政府组织等提供法律提议,经过人权保护和法律援助局活动。检察署实际负担了大量公共利益保护工作,包含给穷人提供法律提议和代理。

  7.美国

  在美国,检察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美国首席检察官由国会提名,总统任命,同首席大法官一样,是国家最高司法官员。还有部分美国联邦检察官,她们是美国95个司法区域中关键司法实施官员。尽管在美国,联邦检察官在首席联邦检察官通常监督和在司法部长指导之下尽责,不过日常工作几乎不受控制。尽管来自司法部监督日益增强,地方检察工作仍保持相对自由,并建立她们自己优先权和检察工作。

  美国联邦检察官不受联邦首席检察官控制,关键因为她们选举过程。尽管1789年《司法官法》要求每个区域美国检察官职务任命须经参议院提议和同意,但在实践中真实过程几乎是全颠倒。检察官由各州执政党议员或如没有执政党议员时由州议会代表选定,州长象征性地同意即可。这最终使将成为联邦检察官人自然而然地和总统和联邦首席检察官丝毫没相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角色:通常联邦检察官权力只限于处理那些直接损害中央政府犯罪,比如叛国罪,或在联邦法院阻碍司法罪。不过,因为联邦刑事司法权膨胀,相关绑架、抢劫银行、勒索、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法律要求联邦检察官有广泛刑事法律实施权。在各州,地方检察官一样在她们所在地拥有广泛调查和起诉权力。

  从美国大量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官有刑事控诉绝对权力。美国检察官和警察局合作推行调查职责,而且在调查、起诉、逮捕嫌疑犯上全部有广泛自由决定权。一旦案卷材料齐备,检察官即接收调查和起诉事务。换句话说,她们将审判阶段和调查过程中警察和检察官职能结合起来。

  形式上检察官不亲自参与刑事诉讼或调查,只有在相对复杂案件中,如诈骗、政府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等通常难以取证、要求长时间仔细调查案件,检察官才直接监督调查。大多数案件,警方在准备控告文书之前求援于检察官或她们助手。为了申请逮捕令或搜查令,警方必需向检察官提交全部和案件相关事实材料进行评定。

  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有广泛自由决定权。她们不仅有权决定是否对某人提起刑事指控和何种犯罪应受指控,而且她们有权接收比原告指控要轻犯罪抗辩。实际上美国大量刑事案件是在被指控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之间谈判过程中,以犯罪抗辩形式,这被称为“抗辩交易”。

  其它职能:美国联邦首席检察官和州检察长除了作为联邦和州政府最高司法官员外,她们还向联邦和州行政官员和机构提供提议、忠言和代理出庭。作为公共辩护者,检察长工作应对公共辩护工作负责,这不一样于为政府官员和代理人进行刑事司法活动和法律服务。

  二、比较分析

  1.检察官和刑事检察。从上述七国检察机关来看,检察系统是在联邦和州基础上按等级构建。司法部长任命每个检察官。任命、提升大全部以考评和工作成绩为基础,而不是基于政治上考虑。检察官通常从取得一定法学学位和经过律师资格考试或相同考试(如德国第二次国家考试) 人中招募职员。检察部门常常以考评形式或面试(通常竞争很强)自行处理招考工作。在德国,只有不到10个职位面向1,200位申请人开放,而在泰国,只有2%合格者经过招募考试。成功申请者通常全部经过一个试用期或在被任命前进行培训。

  然而在美国,很多区域检察官(在她们区域内是实质上首席检察官)是选举出来。尽管这种直接选举制度被批评为和审判公平性相矛盾,这种针对性争论使检察官真正成为一个“人民法律工作者”。但现在美国还没有摒弃区域检察官选举制度迹象,却有向专职检察官和加强职业化发展趋势,尤其是助理检察官。

  在美国担任检察官是倍受推崇角色,德国、日本、韩国和泰国检察官显示出和司法制度很强关联性。在德国、日本和韩国,法官及检察官接收了法律教育和集中培训,所以有一样态度和了解力。另外德国,存在检察官从事几年法官职业习俗(法官也要从事检察工作)。在泰国,法官和检察官资格考试实际上是相同。

  2.在刑事调查中角色。七国检察官在刑事调查中角色也存在差异,存在完全控制调查和调查和起诉相分离不一样制度。在韩国和德国,检察官完成控制调查,警察只是相当于检察官助手。在这么制度下,检察官完全控制调查过程。警察只是按要求处理检察官认为必需事宜,比如搜查和逮捕。只有检察官才可决定是否为获许可而向法院陈说正当理由。在日本和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调查中也饰演关键角色,警察在推行她们职责时有相对自由权。检察官通常不亲自进行刑事调查。但在有些国家,象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和美国,检察官能够直接调查,或在相对复杂案件中,比如公共欺诈、政府腐败、经济犯罪等案件中主动监督警察。

  在调查和起诉分离国家里,警察处于支配地位,这往往严重影响检察官决定,致使问题不停上升。警察经过调查、证据搜集、案件初步准备阶段,成为“结构”案情、确定是否起诉决定者。检察官不能亲自问询证人,她们除了掌握警察有选择地提供案卷材料外,没有任何机会接触案件事实,造成检察官不能深入作出是否起诉或撤销指控评定。另外案卷拖延送达直接影响检察官在有限时间里作出决定。

  这些问题在英国、印度尼西亚、泰国很显著地显示出来,在这些国家,正试图建立调查和起诉相均衡制度,但未见显著成效。

  3.相关起诉专属权。从印尼,韩国、日本和美国大量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官独占起诉权,换句话说,唯有检察官可将案件移交法院。然而泰国、英国采取私人起诉和许可被害人自己将刑事案卷呈交法院。即使德国司法制度关键建立在强制实施标准基础之上,但在有条件限制情况下许可被害人自诉。比如,在部分较小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必需首先将控诉书送交检察官请求起诉,假如检察官不立案,被害人可行使自诉权。在德国,法院有权核查检察官决定,假如当检察官将不起诉归责于证据不足,被害人在申请上级检察官复议被驳回后,可将案卷送交法院复核。

  在英国,自诉在理论上是成立,但实践中却罕见。这是因为审判中雇请律师费用太昂贵。对于自诉案件,皇家检察署有权在任何时候审阅案卷。英国首席检察官有权撤销起诉命令不起诉或终止该案,并有权撤销任何自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案件。

  在泰国,自诉案件通常须经过法院严格初步听证程序,而公诉案件不要求听证。最近法院放松了听证程序要求,对此引发了争议,即:刑事法律中要求自诉有时是出于报复目标或和公共利益不一致,这种放松要求作法是否适宜。

  在英国,除了皇家检察署之外,还有多个组织负责一些特殊犯罪起诉。比如,关税和贸易规范部和其它特殊团体享受对其管辖权限内犯罪起诉权,而皇家检察署只负责全部警察侦查刑事案件。

  4.相关自由裁量权幅度。各国检察制度中,公诉人全部负有决定是否有充足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并进行起诉任务,这种决定是客观存在,但因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内涵不一样而具体操作有别。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即使有充足证据证实有罪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检察自由裁量决定并不是仅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而关键基于政策考虑。

  各国检察制度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利用是不相同。在美国,检察官有广泛自由裁量权力,她们能够在任何案件中利用该项权力而不提出指控。而且她们能够降低指控罪行,这已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利用抗辨交易。美国检察自由裁量权常常缺乏制度监督而遭到指责,日前有很多相关利用指导标准结构并控制提议,法官也被激励参与抗辩交易程序。

  日本检察官拥有广泛决定是否起诉自由决定权。不过日本还要求有条件释放。被指控人在最终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要经过一段时间考验。韩国要求了对少年犯实施考验期暂缓起诉制度,即所谓“慈父般管教环境内少年犯暂缓起诉”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少年犯置于自愿考验官员监督之下将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检察法》,英国检察官能够公共利益为由利用自由裁量权而不起诉。该法第6条列出了事由供她们在评价公共利益时参考,这项要求是检察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泰国检察官极少利用自由裁量权拒绝起诉,《泰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象德国法典中强制起诉要求。因为泰国缺乏这项要求,便采取了适宜标准。现在泰国法院案卷堆积如山,监狱已人满为患。司法部门正在考虑是否采取自由裁量权。和此相同,印尼检察官也一样极少利用自由裁量权,尽管首席检察官拥有该项权力。

  5.检察官控制。各国相关检察官控制制度也不一样。日本设有“检察复核制度”,许可公众参与司法工作。检察官不起诉决定复核委员分组员从选民中产生,美国没有“大陆审团制度”,由法律专业人士、社会代表组织,负责复核检察官未起诉决定。

  绝大多数国家检察制度,全部有某种内部复核要求。如原告不服不起诉决定,能够向合适上一级检察部门或向首席检察官(在共和制国家中)申诉要求复核。在韩国,假如对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仍不服,可进而向总检察长申诉,对检察官决定申诉和再申诉类似于向法院上诉。另外,原告还可向宪法法院申请最终判决。

  在德国设有内部监督和法律监督控制检察官行为,自诉、伤害案原告可对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向各省检察长申诉,如被拒绝,可向高级地方法院起诉要求复核。假如法院认为起诉是适宜,可命令检察官起诉。

  还有部分有趣控制检察官方法,即检察类推要求。在日本和韩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假如检察官对滥用权力组成犯罪或执法人员侵害公民犯罪案件拒绝起诉,任何人全部可要求法院复查该案,并交付审判,假如要求被许可,法院应指定一名律师监督检察官工作。

  在美国,假如公正调查和审判不能经过一般检察程序取得成功,议会能够指定私人律师作为检察官(应是以独立辩护而出名)进行起诉。这种要求适适用于高层官员腐败或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案件。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语境下中国死刑废止前景展望

  关键词: 四法域 死刑 冲突 废止 前景

  内容提要: 假如采取“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说法,那么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个法域之间在死刑政策和立法、司法上是不一致。然而,从一个中国死刑废止前景看,这种冲突不仅不会成为废止或限制死刑障碍,反而会成为一个促进。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语境下,中国已经是一个部分废止了死刑并正在努力限制死刑国家。从两岸四地互动影响、多民族文化交融、国际中国交流促进趋势看,尽管中国死刑改革之路会困难重重,但中国废止死刑前景是很乐观。

  一、简明回顾

  为了参与4月29日至30日在澳门举行“区际刑事司法帮助法律研讨会”,笔者曾经在慌忙之中撰写了一篇短文,题为“大陆和港澳地域死刑政策冲突评析”。文章认为,中国对回归后香港、澳门实施“一国两制”政策,香港澳门法律制度基础得以延续,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特殊格局。香港于1993年4月经过立法废除了死刑;澳门原来所一直沿用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即不设死刑,1995年11月14日颁布、1996年1月1日生效施行《澳门刑法典》明令废除死刑;中国大陆即使坚持“少杀慎杀”政策,但其新旧刑法中均设置了死刑罪名且在实践中一直适用死刑,由此形成了大陆和港澳地域在死刑政策上严重冲突。这种冲突因为香港澳门相继回归、“一国两制”落实实施、大陆和港澳地域法律交往日趋频繁而变得愈加显著。文章认为,这种冲突既表现于法律层面,如对这类案件管辖标准是采属地主义(行为地主义或属地管辖标准)、属人主义(或属人管辖标准)还是采取保护管辖标准;同时也表现于政治和文化层面,如人权保护、对被告人人道主义待遇等问题。其关键问题为“死刑不引渡(或不移交)、不帮助标准”是否应该或能够在我中国地和港澳地域之间区际刑事司法帮助中加以明确要求。从尽可能限制死刑适用立场出发,文章提出各方应该在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和港澳基础法、港澳现行法律框架下就死刑案件区际刑事司法帮助作出专门安排,在包含死刑案件时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并兼采保护主义(必需时考虑犯罪所侵害法益是港澳地域还是内地,以此进行区分,并对港澳地域居民给予特殊保护),尽可能避免或降低死刑适用。

  对于笔者这种过于天真理想主义,当初就有了不一样见解。有学者认为,假如内地管辖刑事案件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时,香港、澳门司法机关是否应该提供司法帮助,应该分别不一样情况处理:第一,内地司法机关对于内地居民在内地实施犯罪进行管辖,即使可能判处死刑,香港、澳门司法机关全部应该依据请求提供帮助。第二,内地司法机关对内地居民在香港或澳门实施犯罪进行管辖时,假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香港、澳门司法机关是否提供司法帮助,应该由香港、澳门司法机关自行决定。第三,内地司法机关对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实施犯罪进行管辖,即使其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香港、澳门司法机关也应该提供帮助。第四,对于内地、香港或澳门全部有管辖权跨境犯罪或多地犯罪,应该依据可能被判处死刑犯罪行为在哪个法域实施来决定是否提供帮助。总而言之主张,死刑不应成为不一样法域之间进行刑事司法帮助(如侦查帮助、审判帮助和实施帮助)障碍。

  二、现在形势

  距离上次会议和文章,七年多时间过去了,废除死刑香港、澳门地域犯罪率尤其是恶性犯罪率并没有显著上升,社会治安稳定,由此能够推论,死刑威慑效应再一次没有得到证实,香港澳门也并没有因为废除死刑而成为内地犯罪分子天堂。原先预言大陆和港澳地域在死刑政策上冲突,似乎也没有因为“一国两制”深入落实实施、大陆和港澳地域法律交往日趋频繁而变得愈加显著。对此,我们分析是,关键在于大陆死刑政策和司法实践发生了重大改变。

  新中国成立后,依据毛泽东“杀人要少,但决不废除死刑”、“必需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死刑思想 [1],大陆奉行保有死刑但限制死刑刑事政策。1979年颁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死刑进行了限制。不过在随即犯罪上升势态压力下,大陆《刑法》逐步增加了一系列死罪,死刑适用程序也有所放宽,一度使大家对大陆限制死刑政策产生怀疑。1997年《刑法》修订时坚持了限制死刑政策,取消了对一些财产性犯罪死刑,但总体而言,就现在和一个较远未来看,大陆保有死刑政策基础不变。

 [2]然而事物总是发展改变。在改革开放政策推进下,伴随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项事业飞速发展,大陆死刑制度也面临着深刻变革。自底以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开始发挥巨大作用,使得保留死刑不过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政策得以深入明确;1月1日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不仅统一了死刑适用标准,而且使死刑判决和实施数量大为下降;而3月宪法修正案所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经过《中共中央相关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则为死刑政策和死刑制度变革奠定了坚实法理基础和政治基础。限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在目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一直被摆在很突出位置。

  不过,大陆和港澳地域死刑政策、立法和司法实际冲突是客观存在。根据大陆《刑法》即《中国刑法》相关管辖权要求和香港澳门基础法要求,大陆《刑法》不适适用于香港澳门 [3]。由此形成刑法管辖中三个不一样“法域”(即大陆、香港尤其行政区和澳门尤其行政区),因为其死刑有没有之差,造成三法域之间跨区域刑事案件(尤其是依据大陆《刑法》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管辖冲突,其关键问题能够简化为“死刑不引渡(或不移交、不帮助)标准是否应该或能够在大陆和香港澳门之间区际刑事司法帮助安排中加以明确。

  而伴随台海两岸形势好转,祖国统一前景似乎明朗了很多。一旦这一目标实现,一国两制政治模式也将扩展到台湾,“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说法也一下子变得热门。我们认为,其中“一国两制”已无争议,但“三法系四法域”说法仍然是需要斟酌推敲。

 [4]话虽如此,一个不容回避现实是,伴随台湾可能回归,在死刑问题上,中国情形无疑是愈加复杂了。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关键组成部分。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台湾地域法律(包含刑事法律)也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可忽略有机组成部分。台湾地域现行《刑法典》系南京民国政府于1935年制订颁布《中华民国刑法》。1949年,国民党兵败大陆、退守台湾后,台湾当局一直沿袭适用该《刑法典》。50多年来,该《刑法典》虽经10余次修订,但死刑作为最基础、最关键主刑之一个(“中华民国刑法”第33条主刑之种类),仍在刑事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全球性死刑存废声中,台湾地域也深受影响而无法置身其外。在相关死刑问题上,台湾民众和大陆民众一样全部浸淫在“治乱世,用重典”传统观念中。所以,即使早期曾有废除死刑主张,但提倡者均会遭到社会舆论严厉批判。台湾在早些年判处死刑人数也相当多,曾经有过十二个月实施死刑人数高达一百多人统计。以后司法单位修正了崇尚死刑观念,采取了“慎杀”态度,并因为修改刑法大量降低唯一死刑,近几年实施死刑人数已显著下降。依据台湾地域司法行政机关统计:1999年全台湾实施死刑24人,减为17人,又减为10人,再减为9人,更减为7人,到只有3人。台湾地域实施死刑人数逐年下降,可显著看出台湾司法界开始很慎重地对待死刑。即使这么,台湾距离“废除死刑”还有很大距离。

 [5]

  由此可见,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构想中,香港澳门已经成为“死刑天堂”,而海峡两岸大陆和台湾仍然保留并适用着死刑。当然,比较以后也会发觉,海峡两岸死刑制度也有较多区分:

  台湾地域现行《刑法》及单行《刑法》中共有死刑罪名160个,其中绝对死刑65种,相对死刑95种。海峡两岸方面死刑要求罪名共同点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侵害国民宪法及法律之权利犯罪、经济犯罪。其不一样点在于:

  1.大陆刑法基础上没有一般刑法典和尤其刑法同时对某一犯罪要求死刑。不过台湾地域《刑法》不一样,如第347条第1项之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则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第2项所以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348条(掳人勒赎罪之结合犯)要求:犯前条第1项之罪而有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犯前条第1项之罪而对被害人强制性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可是在《惩治盗匪条例》中又要求第2条又有死刑。所以,台湾地域现在有一位法官认为台湾现行《惩治盗匪条例》已于大陆时期废除了,为何还能够使用该条例,显著违法,遂申请“大法官会议解释”而临时停止适用。

  2.大陆刑法对经济犯罪和侵害她人财产犯罪要求死刑较多,比如:大陆现行《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11条罪名;第四章之“侵害财产罪”共有14条罪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共有15条,均要求有死刑。而在台湾地域刑法里并没有要求,不过依“贪污治罚条例”第4条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1.盗卖、侵占或窃取公用器材、财物者。2.盗卖、侵占或窃取公粮者。3.藉势或藉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者。4.建筑或经办公用工程、或购办公用具、物品,浮报价额数量,收取回扣或有其它舞弊情事者。5.以公用马匹、驮兽、船艇、舟车或航空器装运违禁物品或漏税物品者。6.对违反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它不正利益者)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死刑外,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由上述可见,海峡两岸对于死刑实施在经济及财产方面观念上有很大差异。

  台湾地域刑法学者也有死刑存废之争,惟大部分学者赞成废除,不过大部分民众基于治安日益败坏,不赞成废除死刑,所以,台湾当局在众怒难犯之下,不敢贸然废除死刑。

 [6]

  即使两岸全部有死刑,而且存在死刑合作事实 [7],不过毋庸讳言,多年来,台湾地域死刑立法和司法改革已经显著走在了大陆前面。

  三、未来展望

  1.怎样看待港澳死刑天堂

  在海峡两岸立法大量存置死刑情形下,香港澳门废止死刑已逾十年,无疑成为“死刑天堂”。死刑天堂意味着,死刑(对于一切犯罪,在任何时期)已经被立法根本废止,而且也无可能被恢复;不仅香港澳门居民免受死刑恐怖,而且在港澳生活其它中国公民、外国人也可能因为死刑犯不引渡(不移交、不帮助)标准而免于一死。“中国尤其行政区”成为“无死刑区”,其意义是多重:对于当地居民意义自不待言;而对于全中国而言,这标志着中国死刑废止事业取得了局部性胜利。香港澳门实践也再一次证实了死刑无益,证实了中华文化背景下废除死刑可行。

  大陆和香港澳门在死刑政策和制度上冲突是一国两制框架下法律冲突,尤其表现为跨区域死刑案件管辖冲突,比如多年前张子强案件、李育辉案件等管辖问题。它不一样于国和国之间法律冲突,因为这种冲突含有“内国性”,但同时又含有一定意义上“涉外性” [8],因为港澳分别和一些国家签署有“引渡协议”,内中已经明确了“死刑不引渡标准” [9]。假如香港澳门在包含死刑案件上态度因为大陆或其它国家而有区分对待,也可能遭到外部社会批评。

  这种冲突既表现在法律层面,如对这类案件管辖标准是采属地主义、属人主义还是采取保护主义,同时也表现在政治和文化层面,如人权保护、对被告人人道主义待遇等问题。以往对港澳和大陆刑事法律冲突探讨关键围绕着刑事管辖权等技术问题,而对这些案件当事人如被告人权利保护、对被告人是否判处并实施死刑所关涉人权问题、对被害人权利救助等考虑不够,所以对此问题讨论较为简单。

  这种冲突因为其性质特殊,不仅对中国大陆而且对香港澳门刑事司法也产生了直接影响,甚至还影响“一国两制”具体实施,对中国国家主权和香港澳门高度自治也有直接关系。除了对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及其相互之间影响外,这种冲突还含有国际影响。

  仅就刑事司法而言,冲突对中国大陆、港澳含有互动性影响。对中国大陆来说,香港澳门死刑废除已成既定事实,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香港澳门在这方面实践将为主张在中国大陆废除死刑论者提供实证材料和依据,有可能影响大陆死刑政策和死刑制度改革;假如大陆在跨区域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管辖上坚持主权标准而排除“死刑不引渡(或不移交、不帮助)”标准适用,则会影响到香港澳门司法独立,影响香港澳门高度自治。同理,若香港澳门过于强调自己自治和司法独立,又会殃及“一国两制”中“一国”这一大前提;若香港澳门一味顺从“一国”而忽略“两制”,变相地或“曲线救国”式地假手大陆司法机关对一些案犯判处或实施死刑,则有违其法治标准和废止死刑政策,也有违“一国两制”基础涵义 [10]。

  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在死刑政策上冲突,对于国际范围废除死刑运动也有着重大影响。香港澳门和中国大陆有着割不停文化渊源,其废除死刑实践也会对国际范围死刑存废之争提供有说眼力依据。这种冲突妥善处理对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国际声誉也有很大影响。

  如前所述,因为大陆和港澳在死刑政策上区分,死刑案件区际刑事司法帮助较之通常刑事案件更为复杂和困难,对此问题探讨也就尤其关键。我们认为,“一国两制”一直是处理大陆和港澳之间法律冲突所必需遵照基础标准,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又要切实落实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方针,充足尊重香港澳门人民就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制度所作选择;同时要表现保护人权思想。双方应该在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和香港澳门基础法、香港澳门现行法律框架下就死刑案件区际刑事司法帮助作出专门安排,如在刑事管辖分工上以属地主义管辖为主,属人主义管辖为辅(即对大陆和港澳相互派驻人员职务犯罪确定由派驻方管辖)。

  在包含大陆和港澳之间移交嫌犯尤其是依据大陆刑法可能判处死刑嫌犯情况时,是否要在区际刑事司法帮助协议中明确“死刑不引渡(或不移交)、不帮助”标准,现在大陆和港澳法学界有不一样意见。

  一个意见是不能在区际刑事司法帮助协议中明确该标准。理由是因为这里所包含不是国家之间引渡,而是一中国部不一样区域之间案犯移交;其也不符合相互尊重标准 [11]。

  我们意见是,在包含死刑案件时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采保护主义(必需时考虑犯罪所侵害法益是港澳还是大陆,以此进行区分,并对港澳居民以特殊保护),尽可能避免或降低死刑适用。就大陆而言,假如要移交是在港澳犯罪港澳居民,遵隶属地主义;假如要移交是在港澳犯罪大陆公民,仍隶属地主义。这就意味着排除大陆对其判处或实施死刑可能。假如要移交是在大陆犯罪港澳居民,若其侵犯是港澳法益,应该移交;假如要移交是在大陆犯罪大陆公民,则给予拒绝。就港澳而言,假如要移交是在港澳犯罪大陆公民,若其侵犯是港澳法益,不予移交;假如要移交是在港澳犯罪港澳居民,不予移交;假如要移交是在大陆犯罪港澳居民,不予移交;假如要移交是在大陆犯罪大陆公民,由港澳司法机关自主决定移交是否。比较麻烦是外国嫌犯问题。如某外国公民在中国大陆实施了依据大陆刑法可能被判处死刑犯罪后又逃匿到香港或澳门,而该外国恰和香港或澳门签署有引渡协议,在中国主张管辖权时候,香港澳门应该怎样应对?若同意向大陆移交,则有违港澳已经和外国达成协议;若加以拒绝,则有冒犯中国主权或管辖权之嫌。我们意见是,既然香港澳门政府和外国签署条约协议等已经得到了基础法确实定和中央政府认可,能够视作中央政府认同香港澳门和外国所签协议中“死刑不引渡”标准,所以在大陆没有作出不判处或不实施死刑确保情况下,香港澳门能够拒绝向大陆移交。所以,这里所谓保护主义,既是强调法益保护,更关键是为了强调对于生命权保护。

  2.怎样看待台湾死刑改革

  大陆和台湾全部在立法上保留了死刑,表面看似乎比较一致。不过实事求是地说,台湾死刑政策、死刑立法动向和司法实践已经显著领先于大陆。

  继大幅度修正《刑法》并提出“渐进式废除死刑目标”后,台湾死刑立法和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进步。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新任台当局法务部门责任人上任后,首要面正确死刑存废问题现在仍待共识形成。台法务部门去年曾委托“中研院”研究废除死刑及替换方案,研究结论提议可采死缓制度、终生监禁等替换方案。研究也提议制订“特殊无期徒刑”,将现行无期徒刑假释门槛,从现行20年提升到30年,同时将特殊无期徒刑分成甲、乙两类,甲种不受减刑、“大赦”影响,至于乙种则可获假释。据台“中研院”研究汇报指出,最近相关废除死刑民调,不赞成百分比高达7成,最高为79%,最低也有63%;至于赞成废除死刑比率,最高出现于21%,时赞成比率一度低到9%。

 [12]在立法进展迟缓同时,台湾死刑司法进展显著。从至今,台湾已经有四年没有实施死刑,台湾“法务部”长久以来坚持逐步废除死刑政策,已经采取很多阶段性主动方法,包含将法定唯一死刑之罪修改为相对死刑、提升无期徒刑假释门槛、而且修正审核死刑案件实施实施关键点,让声请再审、很上诉或释宪死刑定谳个案暂缓实施,以求真正严谨。

  至于海峡两岸死刑合作,因为大陆和台湾地域各自在立法上保有死刑而含有了一定便利。从现在情形看,台湾方面对于大陆就台湾居民因为侵害生命权、贩卖毒品等极其严重犯罪而判处并实施死刑是基础认可。

  而因为两岸长久分离、台独分裂主义活动加剧而造成相当数量“内乱”(“台湾地域《刑法》”)、“间谍罪”被判处、实施死刑无疑是一个“死刑对抗”,即两岸以死刑作为表征敌对关系工具。这当然是犯罪人个人不幸,莫非就不是我们中华民族悲伤么?所以,两岸统一不仅是国家民族之大幸,也是降低死罪、削减死刑有效路径。

  3.“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死刑废止前景

  在中华大一统愿景中,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想中,我们法律人还期望加上中华法系复兴梦——当然不是那个“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严刑峻罚”旧中华法系,而是一个优异、文明、发达、完备新中华法系!

  和此对应是,在大中华政治共同体中,我们期望废止死刑。现在不行,就努力争取未来;速成不行,就力推渐进;全盘不行,就力取局部;全部犯罪不行,就先废部分犯罪死刑。不管从什么意义上讲,废止或降低死刑全部是时代时尚和世界时尚;由此,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格局中讨论死刑政策立法协调、探讨死刑废止或限制就不只含有中国意义,而且含有时代意义和世界意义。

  我们认为,死刑问题既是中国内政问题,同时也是事关国家形象国际问题,因为人权理念使得死刑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问题。多年来中国和西班牙、法国等已经全方面废止死刑欧盟国家签署“引渡条约”时均明确要求了“死刑不引渡”标准,这不仅反应了中国死刑政策渐变,也折射出中国对待国际社会时尚趋势态度。

  死刑废止和社会制度无关。从现在情形看,两岸四地死刑情况和社会制度有一定关联,因为一个中国框架下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制”中,实施资本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已经废止了死刑,而一样是资本主义台湾现在暂停了死刑。但实际上,资本主义香港澳门能够废除死刑,中国共产党人在历史上也不止一次地提出要废除死刑,认为废除死刑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13]

  从共产党人废除死刑理想回到少杀慎杀、严格限制并降低死刑现实立场,我们认为,香港澳门废除死刑以后犯罪治理实践不仅能为主张在中国大陆废除死刑论者提供实证材料和依据,而且能够给大陆犯罪治理以更多借鉴和启发,而台湾地域渐进式废除死刑目标提出和多年努力无疑也将是大陆死刑制度改革最好参考。

  考虑中国死刑制度变革,不能仅着眼于中国大陆。假如从大中国视域来看,并非每个区域全部笼罩在死刑阴影之下:香港没有了死刑;澳门不仅废除了死刑,而且废除了无期徒刑,台湾也在努力修改死刑立法并在司法上暂停适用死刑。假如从这些地域废除或暂停死刑后实际社会情况来看,曾经认为假如废除死刑会使社会变得一团糟观念已被否定,认为死刑在中华文化根深蒂固所以难以废除见解也要大打折扣。

  而谈论中国传统死刑文化,也不要采取一刀切方法,即只看到以大汉族为代表法律传统,而忽略了中华民族复杂性、多样性和广泛性。就汉人“杀人偿命”传统而言,西南西北很多少数民族如藏族就不认可,她们认可赔命价。为此,中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条和《刑法》第90条均许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基于民族习惯而进行必需法律变通,前提是要受国家领导和监督并符合宪法和刑法基础标准和精神,不能脱离国家整个法制轨道。

  总而言之,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语境下,中国已经是一个部分废止了死刑并正在努力全方面限制死刑国家。从两岸四地互动影响、多民族文化交融、国际中国交流促进趋势看,尽管中国死刑改革之路会困难重重,但我们坚信,中国废止死刑前景是很乐观。

  注释:

  [1]参见赵秉志:《毛泽东死刑思想研究》,载《法学家》第4期,第15—21页。

  [2]3月1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在回复德国记者相关死刑问题时表示:中国正着手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包含将死刑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我们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二分之一以上国家也还全部有死刑制度。不过,我们将用制度来确保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http:///newscenter/-03/14/Content-2696724.htm.访问日期:3月21日。

  [3]《中国刑法》第6条第1款要求:“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尤其要求以外,全部适用本法。”

  [4]兹事体大,鉴于本文专题和篇幅难以容纳,容另文探讨。

  [5]参见谢启大:《台湾地域司法情况及法律改革》,http:///article/819158.Html。

  [6]刘金林:《海峡两岸死刑制度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7]参见新华网3月28日。6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万亿、钟溪洲、王俊鹏、刘文嵩等四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大陆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主犯钟万亿被判处死刑;钟溪洲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实施;其它两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案成功侦破,是海峡两岸首次开展打击毒品走私犯罪实质性协作配合成功范例。被告人钟万亿及其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适使用方法律问题是案件关键所在。“在整个犯案过程中,毒品全部是从泰国直接运输到台湾,根本就没有经过中国大陆境内。”“案件中所指控犯罪事实不在中国现行刑法调整范围之内,因不一样区域有不一样法律体系。”钟万亿代理人说,台湾是中国一部分,但考虑到现在现实,本案能够依据海峡两岸部分成功经验来处理,比如将钟万亿遣返回去。另外,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钟万亿接触和控制过任何毒品,庭审中四名被告人一致翻供,也证实侦查机关证据不足;最终,作为此案物证(毒品),至今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所以此案关键证据形式和内容全部不够充足。针对以上说法,公诉机关却提出了不一样意见。其认为,台湾是中国一部分,本案在适使用方法律方面完全无须要再争吵,至于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则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罪名认定及量刑正确合适。

  [8]假定某外国公民在中国大陆实施了依据大陆刑法可能被判处死刑犯罪后逃匿到香港或澳门,而该外国恰和香港或澳门签署有引渡协议,香港或澳门应对就含有了“涉外性”。

  [9]比如香港已经和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印度尼西亚、荷兰、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签署了引渡协议。依据这些协议要求,在香港,假如依据请求方法律,被引渡者罪行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除非引渡方向被请求方提供不适用死刑足够确保,或确保即使被判处死刑也不实施,不然被请求方将拒绝引渡。

  [10]比如对中国广州审判并枪决张子强一案,香港汪子严先生即认为,中港是用“一国两制”玩死“大富豪”,参见香港《信报》:1998年8月31日汪子严先生同名文章。当然,对于这类做法另一个解读是,为了维护香港澳门回归之初社会稳定,预防其成为各类罪犯尤其是内地犯罪分子“避风港”,合适加强港澳和内地司法合作,也是合乎情理。

  [11]参见赵国强:《相关内地和香港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几点思索》,载单长宗等主编《新刑法研究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811—818页。

  [12]参见6月3日中国新闻网。

  [13]参见卢建平:《从政策上控制死刑》,载《人民检察》第17期。

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相关热词搜索: 检察 检察 研究 刑事检察比较研究应用

【【刑事检察比较研究应用】】相关推荐

工作总结最新推荐

NEW
  • 入党积极分子竞选演讲稿优秀范文5篇入党积极分子竞选演讲稿优秀范文篇1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室外寒风凛冽,而我心里却暖意融融。作为信

  • 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心得体会精选4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心得体会精选篇1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 六一儿童节学生作文400字优选3篇六一儿童节学生作文400字优选篇1六一儿童节,我们自己的节日。希望、焦虑不安、开心、兴奋都变成了大家脸部那灿烂的笑容,全部

  • 在学习贯彻党内主题教育精神读书班上的发言4篇在学习贯彻党内主题教育精神读书班上的发言篇1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一件事关全局的

  • 五年级小学生个人事迹篇4篇五年级小学生个人事迹篇篇1赵振炟,梁堂乡中心小学五年级二班的一名班干部,他品学兼优,性格开朗,乐于助人,善于思考,勤于探索,有较高

  • 弘扬五四精神学生作文精选10篇弘扬五四精神学生作文精选篇1岁月时光总是匆匆忙忙,转眼间我们迎来了五月美好的季节,而每年的五月四号里是我国历史上一次伟大的青少

  •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情况报告15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情况报告篇120XX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纪委的精心指导下,陈岱镇党委以落实全面

  • 2023食堂后勤人员总结幼儿园3篇2023食堂后勤人员总结幼儿园篇1转眼间,20__年在忙忙碌碌中悄悄离去了,回顾这一学期后勤工作的大事小事,我们在上级领导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个人学习体会3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个人学习体会篇1当前,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正

  • 小学争做新时代好少年心得体会4篇小学争做新时代好少年心得体会篇1于歆玥热爱学习,与人为善、明礼诚信,连年荣获校级优秀班干部、优秀少先队员、最美大队委等荣誉称